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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小群、珠海紫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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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粵04民終262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小群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爭,廣東廣和(珠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寶蘭,廣東廣和(珠海)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珠海紫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KUMONHIROYUKI,董事兼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小舟,廣東方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黃小群因與上訴人珠海紫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翔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2020)粵0402民初3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當事人一審訴訟請求
黃小群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確認紫翔公司單方解除與黃小群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2.判決紫翔公司向黃小群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11787元/月*16個月*2倍+11787元/月=388971元;3.判決紫翔公司向黃小群補足2019年7月-9月的加薪工資:407元/月*3個月=1221元;4.判決紫翔公司向黃小群支付2019年9月28日的加班費用2.5小時*20.6元/小時=51.5元。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
一、黃小群的入職時間:黃小群于2003年7月28日入職紫翔公司。
二、勞動合同簽訂情況:2011年9月1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從2011年9月1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合同第十一條第(七)項附件規定,甲方(紫翔公司)的《員工手冊》及各項規章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各部門的規章管理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紫翔公司相關規章制度:
1.《員工手冊》(第六版2013年4月1日修訂)第三篇“行為規范篇”第3章“規范細則及處罰標準”第5條“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員工有下列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情況之一者,公司將予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7.虛報出勤情況或獎金評估結果,騙取工資或獎金的……”
2.《員工手冊》(第七版2017年9月1日修訂)第三篇“行為規范篇”第2章“行為類別”第3條規定:“嚴重過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嚴厲禁止的行為,公司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钡?章規范細則及處分標準具體參照《員工行為規范管理規定》?!秵T工行為規范管理規定》(實施日期2017年11月10日)第五條第3.7項規定:虛報出勤情況或獎金評估結果,騙取工資或獎金的,屬于本規范中界定為<嚴重過錯>,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經確認屬實,公司將予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根據紫翔公司提供的《職工代表表決結果》、《MMCZ工會紀要》、《珠海紫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七版員工手冊簽收確認表》顯示,《員工手冊》(第六版、第七版)已經職大會通過,黃小群亦于2017年11月24日簽收《員工手冊》(第七版)。
3.《公司規定員工離職手續辦理規定》第五條“離職審批權限”第2條辭退:部門課長、部門部長、本部長/工場長、人事課長、人力資源部長、工會、總經理。
四、黃小群的工作崗位:班長(AI品質改善課5系系長)。
五、黃小群的工作時間:標準工作時間制,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
六、考勤方式:打卡。
七、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低于珠海市同期最低工資標準。
八、黃小群的實際工資構成:基本工資+能力津貼+崗位津貼+生活補助+獎金(滿勤獎、績效獎)+加班費等。黃小群主張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11787元;紫翔公司認為黃小群的平均應發工資為12484.6元,平均實發工資為10898.1元,并提供了《黃小群工資情況》。
九、關于2019年7月至9月加薪工資。黃小群主張紫翔公司發出通知稱從2019年7月開始全員加薪,其同職位同級別員工的績效工資增長407元/月,但其績效工資在2019年7月至9月期間一直為452元/月,因此,紫翔公司應補發上述期間的績效工資差額共計1221元。黃小群提供了《工資通知單》及《2019年薪資調整方案》擬證明其主張?!豆べY通知單》顯示黃小群2019年6至8月的績效獎均為452元/月。調整方案(制作日期:2019年7月19日)系紫翔公司全員的績效工資增長說明,加薪開始時間為2019年7月,總額增加93萬,人數增加351人,人均增加金額210元。
紫翔公司辯稱,紫翔公司制定的薪資調整方案僅是從公司整體考慮,但具體到每個員工調整薪酬有所不同,紫翔公司已將調整工資支付完畢,屬于工資單中交通福利,并且黃小群在2019年7月份收到工資后,從未提出異議。
紫翔公司提供《黃小群工資情況》顯示,黃小群的工資構成除加班費、其它補外,其它項目數額沒有變化。黃小群認為2019年7-9月份出勤沒有減少,反而工資減少了,紫翔公司沒有增加其工資。
十、勞動關系解除時間:2019年9月28日。黃小群認為2019年9月28日加班了2.5小時;紫翔公司認為加班需要申請審批的,當天屬于黃小群離職的工作交接,黃小群只是晚些離開公司,不屬于加班情況。
十一、勞動關系解除原因:紫翔公司以黃小群虛報出勤情況騙取工資為由,于2019年9月26日向黃小群發出《辭退通知書》,內容記載:你與珠海紫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03年7月28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違反公司規定,情節嚴重,經公司高層確認決定,按照公司規定給予辭退處理,請按此執行。你的工作截止日為2019年9月28日,請你收到通知書后于2019年9月28日來公司進行離職辦理手續。如您屆時不能前往公司辦理,您9月份的工資將于2019年9月28日由公司轉賬至您的工資卡賬號中。
十二、黃小群違紀情況:紫翔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供考勤記錄與監控視頻記錄匯總表擬證明黃小群多次虛報考勤,具體時間為:2019年4月24日、2019年4月28日、2019年5月8日、2019年5月25日、2019年5月26日、2019年6月8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6月23日。
黃小群對紫翔公司提供的考勤記錄、監控視頻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對2019年4月24日、4月28日、5月8日、6月8日虛報考勤不予認可,對于另外四次虛報考勤予以認可。對于虛假考勤,黃小群庭審中解釋稱:因家中有急事,小孩發燒生病家中無人看管需要照顧,事發突然而臨時離開工作崗位,但在事情處理后,已經及時回崗繼續工作。另,根據紫翔公司提供的仲裁庭庭審筆錄記載,黃小群上述虛報考勤的事實,均是因本人兩個小孩生病需要回家照顧,不得不離崗,并非故意違反公司紀律,本人家住坦洲,前往南屏上班路途較遠。
十三、紫翔公司辭退黃小群并告知工會經過:
紫翔公司提交了一份向公司工會委員會發出的《聯絡函》(落款日期為2019年9月12日),內容為:“一、聯系背景:AI品質改善課溫遼和AIJ/FPC黃小群在2019年5月至7月間出現多次虛報出勤情況,情況已核實清楚,公司與工會已于7、8月數次對處理方案實施溝通。二、聯絡事項: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法制社會的一項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企業和員工應共同遵循的原則。兩人的行為已多次違反公司《員工行為規范管理規定》中以下內容:“3.員工有以下條款在本規范中界定為<嚴重過錯>,若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經確認屬實,公司將予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3.7虛報出勤情況或獎金評估結果,騙取工資或獎金的?!睘榧訌妼T工的教育,公司已于2018年9月12日和10月18日通報因虛報出勤公司予以辭退的案例,同時也要求各部門對部門內員工做相關教育,兩位當事人作為監督者本應做好表率,但卻“以身試法”,給其他員工做了非常不好的“榜樣”,給公司管理也帶來了非常惡劣的影響。鑒于以上情況,公司決定:兩位當事人按照公司規定予以辭退處理。實施日期:2019年9月17日。以上,請工會知悉!”
黃小群提供了工會委員會于2019年9月16日和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書面復函,認為工會沒有同意紫翔公司辭退黃小群,紫翔公司辭退黃小群的行為違法。紫翔公司認為該證據沒有工會蓋章,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公司,此外,與黃小群同樣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虛報考勤)的其他員工,工會是同意公司作出辭退決定的。
十四、黃小群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黃小群主張11787元,紫翔公司主張10898.1元。
十五、仲裁請求:2019年10月24日,黃小群向珠海市香洲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裁決:1.確認被申請人(紫翔公司,下同)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2.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黃小群,下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88971元;3.被申請人支付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的績效工資差額1221元;4.被申請人支付2019年9月28日的加班工資51.5元。
十六、仲裁結果:2019年12月6日,珠海市香洲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作出珠香勞人仲案字[2019]2511號仲裁裁決:駁回申請人(黃小群)的全部仲裁請求。
一審裁決結果及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一、關于紫翔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存在違法以及紫翔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問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約定紫翔公司正在執行的《員工手冊》及各項規章管理制度均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時,根據紫翔公司提供的《職工代表表決結果》、《MMCZ工會紀要》、《珠海紫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七版員工手冊簽收確認表》,可證實《員工手冊》(第六版、第七版)已經職大會通過,黃小群已簽收《員工手冊》(第七版)。紫翔公司《員工手冊》的內容沒有與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相抵觸,一審法院認為,《員工手冊》合法有效。
誠實信用,系雙方雙方履行勞動合同的基礎,亦是基本的原則。黃小群在紫翔公司處任職多年,且擔任組長的職務,理應自覺學習《員工手冊》及各項規章制度,同時更應做好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的帶頭作用。黃小群在崗期間三番四次虛報考勤騙取工資,根據紫翔公司《員工手冊》及相關規章,黃小群多次虛報考勤已屬嚴重違紀,紫翔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予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一審法院認為紫翔公司解除與黃小群之間的勞動合同,理據充分,屬合法解除。
另外,黃小群以紫翔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未經工會批準,主張紫翔公司違法解除?!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备鶕鲜龇梢幎芍?,用人單位決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紫翔公司已通知工會,已履行法定程序,沒有違反規定。黃小群以紫翔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未經工會批準,主張紫翔公司違法解除的理由不成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其要求紫翔公司支付賠償金,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2019年7月至9月加薪工資。黃小群主張紫翔公司自2019年7月開始全員加薪,其同職位同級別員工的績效工資增長407元/月,但其績效工資在2019年7月至9月期間一直為452元/月,因此,紫翔公司應補發上述期間的績效工資差額共計1221元。黃小群據以主張的主要依據是《2019年薪資調整方案》。紫翔公司以黃小群在職期間未提出異議,而不同意支付該工資差額。一審法院認為,黃小群在2019年7-9月份出勤沒有減少,反而工資減少,表明紫翔公司對黃小群虛報考勤計算工資數額已經作出扣減,且沒有按黃小群同職位同級別員工增加績效工資,黃小群要求紫翔公司支付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的績效工資差額1221元,一審法院以予支持。
三、關于2019年9月28日加班工資51.5元。黃小群主張當日加班2.5個小時,即從2019年9月28日17:30加班至20:30。一審法院認為,首先,黃小群并未舉證證明其17:30下班后仍然在崗加班的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其次,雙方自2019年9月28日已經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即便黃小群存在所謂的超時工作時間,該期間是黃小群辦理離職工作時的附隨義務,并非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務和創造效益期間,故黃小群主張紫翔公司支付加班工費51.5元,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紫翔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黃小群支付2019年7月至9月的工資差額合計1221元;二、駁回黃小群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紫翔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付款義務,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元,由紫翔公司負擔。
當事人上訴及答辯情況
黃小群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改判紫翔公司向黃小群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11787元/月*16個月*2倍+11787元/月=388971元;3.改判紫翔公司向黃小群補足2019年7月-9月的加薪工資:407元/月*3個月=1221元;4.改判紫翔公司向黃小群支付2019年9月28日的加班費用2.5小時*20.6元/小時=51.5元。事實與理由:
紫翔公司違反《員工離職手續辦理規定》,未經過工會審批通過便辭退黃小群,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一審法院忽視該規定的效力,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根據紫翔公司《員工離職手續辦理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中關于辭退有明確規定,需要工會的審批通過。但紫翔公司在辭退黃小群時并未經過工會的批準。該規定的內容沒有與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相抵觸,系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雙方都應當自覺遵守。但一審法院卻忽視其效力,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判定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只需通知工會即可,由此認為紫翔公司的行為沒有違反規定。黃小群認為,一審法院不應忽視《員工離職手續辦理規定》的存在與效力,該規定系合法有效的,因此對用人單位及勞動者都有約束力。一審法院應按照該規定來認定紫翔公司辭退黃小群必須經過工會的批準通過。在此案中,紫翔公司的行為顯然已違反了法律規定,而一審法院忽視了該規定的效力,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
紫翔公司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黃小群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
紫翔公司未經過工會的審批通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的。因此,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應向黃小群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但一審法院認為紫翔公司通知工會后便辭退黃小群,已履行了法定程序,不違反法律規定,而不支持黃小群的賠償金請求。黃小群認為,一審法院屬于對事實認定不清而導致錯誤判決。綜上,一審法院存在認定事情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并依法支持黃小群的上訴請求,維護黃小群的合法權益。
紫翔公司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紫翔公司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黃小群支付賠償金。1.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間,黃小群多次因私離開工作崗位,在沒有工作的情況下,虛報出勤騙取工資。對此,紫翔公司接到舉報調查核實后,于2019年7月12日會同監察部、AI制造部、人力資源部與黃小群進行了面談,在面談過程中其承認因為家庭原因多次私自離開工作崗位,虛報出勤騙取工資的事實。2.根據紫翔公司提交的勞動仲裁庭審筆錄、監控視頻、錄音、面談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黃小群在工作期間的行為已經多次違背誠信原則,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以及勞動紀律,故紫翔公司解除與黃小群勞動關系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3.紫翔公司通知工會解除與黃小群的勞動關系,已依法履行了通知義務。2019年9月12日紫翔公司向工會委員會發出聯絡函,通知工會將依法辭退員工黃小群。2019年9月26日紫翔公司向黃小群出具了辭退通知書,于2019年9月28日依法解除與黃小群的勞動關系,紫翔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程序合法。4.紫翔公司與黃小群解除勞動合同后,已經向其支付了全部工資,不存在拖欠工資的問題,針對工資差額部分的事實情況以紫翔公司上訴狀為準。綜上,紫翔公司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并根據法律的規定,依法辭退了黃小群。
二、紫翔公司制定的《員工離職手續辦理規定》是為了規范員工離職手續辦理程序,而法律賦予工會是監督維權的職能,因此工會不能代替公司作出用工管理決定
1.黃小群在二審上訴狀中既然對《員工離職手續辦理規定》的效力認可,那么,同樣亦應對紫翔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的效力也均予以認可,故紫翔公司《第六版員工手冊》和《第七版員工手冊》及附件《員工行為管理規范》等制度對黃小群具有同等約束力。2.紫翔公司依法設立工會,是為了更好的維護每一名員工的合法權益,工會的職能是監督維權。2018年公司出現兩起與本案情況一樣的嚴重違規事件,公司均是作出辭退處理,工會也同樣予以認可。本案紫翔公司提交的工會資料所述內容是發生在2018年8月24日,工會在此之后的2個月內依然同意公司依據員工行為規范管理規定辭退了兩名員工。然而,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工會沒有任何的理由就采取不同的標準對待員工,工會在處理同樣違規事件的過程中使用了雙重認定標準,這對紫翔公司其他員工嚴重不公,也不利于維護紫翔公司其他員工的合法權益。紫翔公司認為工會是一個公司內設機構,其不能干涉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更無權代替公司對用工管理作出決定。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只需要通知工會即可,因此法律并無賦予工會具有辭退員工的權利?!秵T工離職手續辦理規定》制定目的是為了規范公司員工離職手續辦理程序,這是公司為了完善內部管理備案的一個流程性的規定。而且,即便紫翔公司離職手續規定的內容在表述上引起了爭議,但公司內部制定的制度也不能與法律相悖,因此本案判決所適用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是正確的。4.《員工手冊》規定了《員工離職手續辦理規定》是其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同時也規定了手冊的最終解釋權歸屬公司,如對手冊內容的理解有歧義的地方,以公司解釋為準。本案中黃小群依據《員工離職手續辦理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認為辭退員工需要工會審批,不僅與法律規定相違背,更是錯誤的解讀了該規定。該規定從標題字面意義就能直接看出是離職手續辦理規定,從規定的第一條制定目的來看是為了規范員工離職手續辦理程序,結合全文幾乎都是離職手續辦理流程上的程序性規定。從第五條全文來看,不同方式離職的員工以及不同級別離職的員工,離職手續辦理簽字審批備案所需要的人員也不同,但是此處審批不是公司各部門的部長、經理及工會對于企業用工制度的干預,而僅僅是離職手續辦理備案中需要的流程。
三、本案中黃小群嚴重違規的情況曾在公司發生多次,公司早已告知員工違規的嚴重后果,因此黃小群應與其他員工一樣承擔相應的責任。2018年紫翔公司出現的兩起虛報出勤騙取工資的事件均在公司揭示板發出相關通知,并在公司內進行公示,以起到對全體員工進行警示教育的作用。另,根據黃小群本人提供的證據9顯示公司的規章制度及違紀情況均進行了課內召禮教育,即是部門內部通過晨會的形式向員工傳達相關內容?;诖?,黃小群作為一名有多年工作經驗的系長,每年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享受各項福利待遇,接受公司各種榮譽的同時,更應該遵照公司規章制度規范自己的行為,以身作則以示表率。然而,黃小群在熟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后果的情況下,依然心存僥幸心理,其行為給公司其他員工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響。黃小群多次違規行為被其他員工舉報查實后若不按規定處理,其他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更是難以接受,公司也將無法有效的管理上千名員工。因此,黃小群應就其嚴重違規行為與其他員工一樣承擔同樣的責任。
綜上,黃小群的上訴請求與本案客觀事實不符,缺乏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黃小群的全部訴請,依法維護紫翔公司的合法權益。
紫翔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2.改判紫翔公司無需向黃小群支付2019年7月至9月的工資差額1221元。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紫翔公司未支付工資差額1221元,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本案中紫翔公司制定的薪資調整方案是從公司整體考慮,具體到每個員工調整薪酬也有所不同。紫翔公司整體薪酬調整后,已將2019年7月至9月的工資發放給黃小群,歸屬于工資單中交通補,且黃小群在收到上述工資后也無提出任何異議。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2]21號)第二十條第二款,60日內對于工資的調整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紫翔公司未支付工資差額1221元屬于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二、一審法院在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認定紫翔公司對于黃小群虛報考勤工資數額進行了扣減,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本案黃小群已經承認其虛報考勤騙取工資,但是公司就黃小群虛報考勤而騙取工資的數額并未在其工資中予以扣減。并且,本案自始至終也未審查紫翔公司是否有扣除黃小群虛報考勤的工資數額,就此問題雙方均未作出任何陳述。若紫翔公司扣減了虛報考勤工資數額,從黃小群主張違法解除合同的角度也應該主張這部分費用,但黃小群卻未提出此項訴求。由此可知,紫翔公司并未扣減黃小群虛報考勤騙取的工資,一審法院在未查明相關事實情況下就妄下結論,紫翔公司對于黃小群虛報考勤騙取的工資保留追索的權利。另,從本案工資單及工資情況中顯示黃小群2019年7月和8月的出勤情況是不一樣的,出勤率高的月份反而工資收入減少,主要是因為黃小群加班情況不同而產生的,而不是一審法院認為的紫翔公司扣除黃小群虛報工資所導致的。并且,本案中黃小群2019年9月的工資單并未提交,出勤情況無法得知,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黃小群2019年7月至9月的出勤沒有減少反而工資減少的事實是沒有任何依據的,從而得出紫翔公司扣減了黃小群虛報考勤的工資數額,且沒有增加黃小群的績效工資的結論實屬錯誤,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并改判。
黃小群答辯稱:1.公司與員工都認為已經學習過員工手冊,效力及于員工,里面明確規定辭退員工需要經過工會,這是雙方的合意,應遵守,黃小群去年還是優秀員工,在第二年被辭退時也不是因惡意騙取工資,是因孩子發燒而臨時脫崗,事后相關主管也進行了溝通,當時處理的結果并不是辭退,所以才出現工會不同意辭退的結果,不能僅僅理解成為辭退員工只需要通知工會即可,應該根據約定處理。2.公司違反自身的規定,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關于工資差額,同意一審的判決。其它意見與上訴狀意見一致。
二審裁判結果及理由
二審過程中,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黃小群認可紫翔公司沒有扣減虛考勤的工資數額。
經審查,一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紫翔公司未經過工會審批通過便辭退黃小群是否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2.紫翔公司是否應當向黃小群補足2019年7月-9月的績效工資差額1221元;3.紫翔公司是否應向黃小群支付2019年9月28日的加班費用51.5元。
關于焦點一?!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應當事先通知工會,但法律并無規定必須經過工會同意才能辭退員工?!秵T工離職手續辦理規定》是紫翔公司規范員工離職手續辦理程序,是離職手續辦理流程上的程序性規定。黃小群主張依據上述《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內容,辭退員工需要工會的審批通過是其對《員工離職手續辦理規定》的誤解,本院不予采信。紫翔公司已履行法定程序將辭退黃小群的事宜通知工會,沒有違反規定,不屬于違法解除,無須支付賠償金。
關于焦點二。紫翔公司自2019年7月開始全員加薪,與黃小群同職位同級別員工的績效工資增長407元/月,在紫翔公司未對黃小群不予加薪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應認定黃小群同樣享有加薪的權利。黃小群主張其就績效工資向領導提出過口頭異議,該主張符合常理,本院予以采信。一審判決認定紫翔公司應當支付黃小群2019年7月-9月的績效工資差額1221元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焦點三。首先,黃小群并未舉證證明其17:30下班后仍然在崗加班的事實,且加班經過批準;其次,雙方自2019年9月28日已經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當天黃小群在辦理辦理離職手續而非工作,故黃小群主張紫翔公司支付加班工費51.5元,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黃小群、紫翔公司的上訴請求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元,由黃小群、珠海紫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各負擔1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鄭偉民
審判員 王 丹
審判員 劉秋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 龔暢亞
以上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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